適合閱讀對象:
二、違憲審查的客體
關於大法官解釋之客體,學說整理大法官解釋實務發展可約略類型化出下列七種類型。嗣介紹內涵以及相關爭議如下:
(一)修憲條文
原先「修憲條文」可否成為違憲審查之標的,向有爭議。但大法官於釋字第499號採取修憲有界限說之立場,宣告第五次修憲條文違憲,可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亦得為大法官審查之對象。
原先「修憲條文」可否成為違憲審查之標的,向有爭議。但大法官於釋字第499號採取修憲有界限說之立場,宣告第五次修憲條文違憲,可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亦得為大法官審查之對象。
(二)法律
法律是否違憲之審查無疑是大法官得為審查並宣告違憲之對象;然各級法院法官對於法律有適用之義務,有違憲疑慮時僅能依照釋字第371、571、590號解釋聲請釋憲。
法律是否違憲之審查無疑是大法官得為審查並宣告違憲之對象;然各級法院法官對於法律有適用之義務,有違憲疑慮時僅能依照釋字第371、571、590號解釋聲請釋憲。
(三)命令
大法官對於命令亦得審查是否違法違憲並予以廢棄固無疑問;各級法院法官對於命令依照釋字第137、216號解釋則可以逕自拒絕適用已如前述。較有疑問的反而是,各級法院法官如果認為命令違憲,且不僅僅是想要發揮個案拒絕適用的效果而已,可否聲請大法官解釋?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,法官聲請釋憲之標的也包括命令,但釋字第371號解釋卻只說明法官得就法律聲請釋憲,究竟釋字371號解釋是擴張可聲請解釋之法官範圍爾(已不限於最高法院),又或者效力上整個取代第5條第2項之規定,其實仍有待釐清。
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:「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: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,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。」可知法律與命令為違憲審查標的之最大宗。
大法官對於命令亦得審查是否違法違憲並予以廢棄固無疑問;各級法院法官對於命令依照釋字第137、216號解釋則可以逕自拒絕適用已如前述。較有疑問的反而是,各級法院法官如果認為命令違憲,且不僅僅是想要發揮個案拒絕適用的效果而已,可否聲請大法官解釋?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,法官聲請釋憲之標的也包括命令,但釋字第371號解釋卻只說明法官得就法律聲請釋憲,究竟釋字371號解釋是擴張可聲請解釋之法官範圍爾(已不限於最高法院),又或者效力上整個取代第5條第2項之規定,其實仍有待釐清。
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:「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: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,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。」可知法律與命令為違憲審查標的之最大宗。
(四)判例
